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长沙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2021-1-29 为做好2021年度用人单位
2021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参与一次开奖,按本规则执行。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参与二次、三次开奖活动,按本规则执行。
根据税务总局纳税申报改革进展,落实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以及整合简并财产行为税和资源环境税纳税申报表。简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资料报送内容,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实现相应困难减免申请业务全程网上办。
注销税务登记主要适用于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向其批准设立机关办理注销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后,核准注销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省人民政府是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策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制定省级土地储备政策,审定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等,统筹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为帮助您尽快熟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在本通告附件和移动端“服务-咨询辅导-操作规程”路径中提供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供您查阅了解。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湖南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反馈。
如果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建议您在元月份办理2020年四季度经营所得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的同时一并办理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果在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请同时汇总申报(上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受疫情影响尚未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和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补申报和费款缴纳。
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等23家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为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0〕14号),现就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11月30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管理,由“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
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好司法政策切实保护企业发展的通知湘高法发[2020]21号 2020-09-16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筹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费缴纳情况线上查询渠道告知书尊敬的纳税人和缴费人: 目前我省的税费缴纳情况线上查询渠道主要包括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0]19号 2020-08-28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湖南省主要污染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35号 2020-08-27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人力
全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和后续违法违规信用惩戒。
湖南省2019年度、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5号 2020-03-11各市州、县市区人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4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对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06-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示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 )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拟确认
湖南省关于确认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等118家公益性社会组织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二批)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0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湘税发[2020]48号 2020-05-18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