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实名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选择“‘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输入相关信息,系统带出2020年度符合提取“三代”手续费条件的相应税款、提取比例和手续费,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提交申请。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升级内容可详阅附件《福建省电子税务局2020年12月升级内容清册》。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可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我局将通过微信,向已在我局认证系统实名认证过且绑定为单位法人、财务或办税人员的用户,发送微信关注邀请,推荐关注“厦门税务互动交流”。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通办。缴费人可以选择就近缴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提倡“非接触式”办税。
为遏制部分事务所在集团项目报备中“偷梁换柱”行为,保证审批的集团客户明细与实际报备的客户明细一致,取消集团报备模块,所有报告均按照业务类型在相关模块报备。
单位纳税人将以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唯一账号(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账号”),此前由纳税人自行建立或向税务机关申请建立的电子税务局子账号(以下简称“子账号”)予以停用。如原先有使用子账号登录,需做出相应调整。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办税服务,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车购税大厅)停止对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现将2021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符合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
免缴费政策: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工作部署,“最多跑一次”事项由159项增至215项。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应重点考虑的事项:与企业相关的风险。重点关注那些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及这些风险当年的变化情况。
房产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为了充分利用移动通信设备功能优势,满足纳税人、缴费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办税需求,现我局在电子税务局PC网页版、微信版(微电子税务局)的基础上,进一步试点运行电子税务局APP版本(安卓版),后续将还将上线运行iOS版本,电子税务局APP版支持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缴税方式。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代开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工作部署,“全程网上办”事项由208项增至211项,现公布最新《“全程网上办”清单》(详见附件)。相关事项的办理材料、申请条件、办理时间、办理渠道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进行查阅。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对抵减的销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冲减土地成本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为了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
“引导式申报”在保留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系统业务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智能辅助归集”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月(季)度申报的数据预填及推送等引导式辅助申报办理服务。
省外、厦门建安纳税人首次办理的,由办税员从自然人业务办理栏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进入报验登记受理界面。
全省税务机关(不含厦门)从2020年10月26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逾期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逾期申报)符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可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上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工作部署,“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由213项增至216项,现公布最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
为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查工作有效进行,在实际审核操作中,将原先规定的由“市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保障房申请人申报纳税信息”,改为由申请人自行从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载税务信息数据,在向所在街道(乡镇)申请时,作为提交材料要件之一,按相关程序送审报批。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持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 2020-09-2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六税合一”综合申报的通告 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减少报表报送次数,优化纳税申报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为获取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